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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中国解放前后的制度 |
日期:2017/5/11人气:1078 |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徐宗波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律师在中国解放前后的制度。 解放前中国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据介绍,目前,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4万多家,与四年前相比增幅分别达38%和20%。全国有党员律师8.6万名,3名律师担任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共有1445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4033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有27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年来,全国律师共办理诉讼案件100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案件300多万件,为50余万家政府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4万多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近1000万件次,全行业业务收入达2000多亿元。
关于律师在中国解放前后的制度,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要找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找我就对了。徐宗波律师:1377178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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