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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与取证(二) |
日期:2017/4/12人气:1044 |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徐宗波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与取证。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与取证,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要找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找我就对了。徐宗波律师:1377178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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