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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波告诉你刑事辩护中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二) |
日期:2016/10/11人气:1096 |
被告人能否阅卷 被告人能否阅卷的问题,其实就是证据复核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 第37条 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法37条是增加规定,它是非常有意义的,为被告人阅卷开了个口子。当然法律也没有说被告人有完整的阅卷权或者有权取得整个案件的复制本。在法治国家被告人可以获得完整的一套资料,阅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国家只是说,可以核实证据,核实证据怎么核实呢,肯定是让被告人看相关材料才能核实。 这次济南公审,薄熙来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做得还是相当不错的,这可以看出他在开庭之前是充分阅卷了,所有的证人证言都向他开放了。这是不是说薄熙来可以,其他人不可以呢?显然不是的。薄熙来可以是因为法律开了这个口子——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被告人要进行自我辩护,就必须要有对卷宗材料的知悉权。书证物证这些实物证据被告人当然有权利知悉。证人证言我刚才也说到了,薄熙来是充分阅卷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威胁引诱改变证人证言。被告人不是在外面的家属,不能威胁到证人。所以证人证言向被告人开放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阅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同案犯之间的串供。同案犯之间怎么供?这个东西你如果跟被告人说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串供。因为同案犯之前的供述可能存在攻守同盟,可能会有约定的暗示。这个时候律师如果告诉被告人的话,就等于是律师在帮助他们串供了。这个是有必要防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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