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2014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另查明2007年9月7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15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20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因琐事在园区某地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其脾脏包膜下出血等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被告人吴某对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苏州刑事律师徐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人积极为其辩护,认为本次事故事出有因,被害人挑起事端,案发后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至一年半,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对累犯吴某轻判,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