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员:
我是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宗波,现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的委托,受本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现出庭参加本次庭审。庭审前,我详细阅读了本案所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尤其是本案中所有被告人的供述材料,现本辩护人郑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和公诉机关能充分地予以考虑。
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罪名上的认定,但对于其犯罪事实和适应法律,本辩护人提供以下辩护意见。具体分述如下:
1、从犯罪的主观恶意来说,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意轻微,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一种体现。
2、 从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上来说,犯罪情节、犯罪手段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进一步降低,社会影响较小。
3、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相当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无翻供、悔供现象,认罪态度较好。
4、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处理此事,积极与对方受害人协商处理此事,积极赔付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并获得对方受害人的谅解,且出具了谅解书。故由此可以看出其本身也愿意承担相关的责任,主观悔罪明显。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 以上是本辩护人围绕本案的案件事实及适应法律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另外,被告人尽管已年满18周岁,但毕竟还是很年轻,也请审判员在审判时对此项予以考虑。
综上,自首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无翻供、悔供现象,认罪态度较好,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次犯罪,并获得对方受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价值,对于犯罪嫌疑人既要惩戒、也要教育。现又因其当庭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且以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的前提下,按照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0)151条之规定也是符合判缓的条件。故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公诉机关能充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施以缓刑。
辩护人:徐宗波
时间: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