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徐宗波律师网 咨询热线:18051733765 手机:13771784764 Q Q:278121342 邮箱:278121342@qq.com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451号顾亭苑8号楼
|
|
 |
|
|
|
|
刑事辩护中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二) |
日期:2016/10/19人气:1414 |
被告人要进行自我辩护,就必须要有对卷宗材料的知悉权。书证物证这些实物证据被告人当然有权利知悉。证人证言我刚才也说到了,薄熙来是充分阅卷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威胁引诱改变证人证言。被告人不是在外面的家属,不能威胁到证人。所以证人证言向被告人开放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阅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同案犯之间的串供。同案犯之间怎么供?这个东西你如果跟被告人说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串供。因为同案犯之前的供述可能存在攻守同盟,可能会有约定的暗示。这个时候律师如果告诉被告人的话,就等于是律师在帮助他们串供了。这个是有必要防范的。 会见中律师是否可以录音录像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是否可以录音录像是有争议的。我认为只要看守所同意,被告同意,就可以录音录像。我说这个是有依据的。 北京市《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司法部起草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的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录音录像就没必要做了。 |
|
下一页:刑事辩护中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三) |
上一页:刑事辩护中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一) |
返回>>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