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徐宗波律师网 咨询热线:18051733765 手机:13771784764 Q Q:278121342 邮箱:278121342@qq.com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451号顾亭苑8号楼
|
|
 |
|
|
|
|
出庭辩护 |
日期:2013/8/23人气:1088 |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开庭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 开始阶段: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二)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 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 法庭评议: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在充分查阅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将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为被告人作罪轻、减轻甚至无罪的辩护。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等方面为被告人作相应的辩护。 |
|
下一页:暂无资料 |
上一页:暂无资料 |
返回>>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