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当属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追债也得既合情合理,更得合法。否则,事与愿违,还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采取剥夺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追讨债务,是追讨债务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方式。我国刑法规定,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期案例中,谢某、朱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采取近身跟随、紧盯他人的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债务人走投无路跳楼自杀,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还有些违法追讨债务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
【案例】
老康和小康十几年前从老家来到浙江省温州市打工,一直从事“黑车”营运。2013年4月,老康和小康驾车在温州鹿城区牛山北路一带接老乡时,遇见了欠老康两万元的毛某便将其控制带入车内想解决债务问题。在送老乡到目的地途中,老康的朋友“胖子”也上了车,“阿彪”骑着摩托车跟随。当车驶入某公寓停车场时,毛某从车内跑出,老康手持树枝伙同小康、“胖子”、“阿彪”围追,毛某无路可逃只好跳入河中,河岸上的老康则继续朝毛某投掷石块。
毛某水性不佳,拼命呼喊救命,然而老康等4人未予以救助就离开现场导致毛某溺水身亡。案发第二天,老康和小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胖子”、“阿彪”目前在逃。
庭审期间,市民龙某、兰某出庭作证称,当时看到河边一人在跑,后面有四个人紧追不舍,然后就听到前面的人落水后呼喊救命,有人还往水里投掷物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康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毛某挟至车内,并在其逃离时紧追围堵,在毛某落水时继续用石块打击,放任了毛某死亡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小康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系共犯、从犯。二人均存在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老康有期徒刑十四年、小康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