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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标准 |
日期:2013/8/28人气:1233 |
第一百二十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抢劫一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抢劫两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年;转化型抢劫一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转化型抢劫两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抢劫取得财物数额每增加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构成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伤残,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
(四)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构成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伤残,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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