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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律师: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 |
日期:2014/7/17人气:771 |
《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立出来。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开设赌场的时间长,发展赌客数量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大,赌客赌资数额巨大等。
一、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
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聚众赌博,二是开设赌场,三是以赌博为业,其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均归为赌博罪。但近年来,赌博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狂,形式多种多样,且涉案人员多、涉案资金大、非法获利较大等,对社会的危害性骤增,腐蚀民众思想,甚至对部分参赌人员的家庭稳定造成一定影响。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加以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场的行为,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行为,传统的赌博场所一般是房屋、场馆等,赌具、筹码、资金等也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如纸牌、麻将、骰子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取非法获利。而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二、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一般可以从开设赌场的时间长短、参加赌博的人数多少、赌博资金及非法获利的大小等方面综合考虑,主要是指开设赌场的时间长,发展赌客数量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大,赌客赌资数额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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