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